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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1-13

 来源: 医药价格和招标处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解决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落地使用工作

        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使用冠脉支架的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冠脉支架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和年度协议采购量与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确保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对不按照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二、确保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

        中选生产企业为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中选产品,也可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和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配送企业要建立安全、精准、高效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扫码识别系统,实行医疗器械UDI扫码信息全程可追溯管理,确保中选产品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对不能保质保量配送的,视为失信行为,依照《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保证中选产品在我省市场有序流通。

        三、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

        为进一步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节,激励企业保障产品供应,国家组织冠脉支架中选产品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中选价格直接与企业结算,中选产品配送到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后次月底,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进行货款核对,并持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委托书》到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货款。省医疗保障局对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国家组织冠脉支架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执行现行医保医用耗材政策,患者使用价格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的原则,两年内调整完善医保医用耗材政策,确定并动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五、建立奖励激励机制

        参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和青海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的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结余部分,经考核按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加大对参加冠脉支架集采的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工作要求,密切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本文标签】 医用耗材 医疗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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