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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1-05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工作,推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采购环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价采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 《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广州和深圳的采购平台须于2020年12月底前联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各采购平台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企业信用承诺、信用评级、评级结果运用等具体规定。由省平台牵头,会同广州、深圳的采购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信信息库,各采购平台共享信用评级信息。各采购平台应通过实行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涉及《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失信行为信息。医药企业在我省发生失信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向平台报告失信信息;各采购平台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分别录入失信信息库。

  二、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各采购平台要在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主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出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承诺书统一由省平台收集。

  各采购平台应督促医药企业及时递交信用承诺书,确保2021年2月底前递交承诺书比例达到80%, 3月底前递交承诺书比例达到95%。2021年3月底前仍然没有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全省各采购平台将不予接收该企业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在2021年5月底前仍未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将该企业已中标或挂网的所有医药产品停止挂网采购。

  三、各采购平台分别开展信用评级

  各采购平台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谨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将医药企业在2020年8月28日以来交易过程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各采购平台有关企业的失信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并且可供监管部门及医疗机构查询;企业在多个采购平台发生不同失信行为,按照采购平台评级较严重的等级确定企业失信行为。要正确运用信用评价制度,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确保医药企业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四、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各采购平台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级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书面提醒告诫、依托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的全国联合处置措施处理。采购平台对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并兼顾药品可及性。

  五、落实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各采购平台在处置措施生效前应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诉和整改期,允许医药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六、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信用评级结果是医药企业在我省医药采购工作中是否诚实守信的重要标志。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意义,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附件: 1.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pdf

                       2.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pdf

                       3.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本文标签】 医用耗材 医疗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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